大湾区跨境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新实践

2023-01-11 4227 宋长江 澳门日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简称《指引(一)》),对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简称内地法院)就跨境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司法文书送达、证据审查及域外法律适用等诉讼规则衔接问题发出指导性意见。《指引(一)》着眼于推进规则衔接,创新机制对接,促进跨境商事案件的高效裁判,是推进大湾区法治建设、先行先试的一次重要实践。

 在案件管辖方面,《指引(一)》规定,对于大湾区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商事案件,港澳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地法院可以裁定不受理。当事人可以就港澳法院作出的裁判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未被内地法院认可的部分所涉争议,若当事人提起诉讼,内地法院可以受理。此前,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四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指引(一)》规定有利于更明确地解决大湾区跨境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争议,同时也可进一步加强内地对港澳法院商事裁判的认可和执行。

 在诉讼主体方面,《指引(一)》规定,大湾区内地法院可以根据内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港澳特区居民、企业、商业企业主、清盘人、临时清盘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同时也对相关程序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如港澳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办理诉讼代理人授权委託见证手续,如果委託大湾区律师(即获得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资格的港澳律师)代理诉讼的,内地法院可以依据授权委託书等直接认定授权委託关係。相信此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激活大湾区律师在内地的诉讼业务。

 在司法文书送达方面,《指引(一)》规定,大湾区内地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案件,可以按照符合港澳法律或惯例的方式向特区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根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二条规定,内地与澳门法院相互委託送达司法文书,需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经与澳门终审法院协商、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与澳门直接展开司法协助,《指引(一)》的规定将全面提升大湾区内地法院跨境商事案件文书送达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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