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职人员调动法案的若干改善建议

2022-12-28 2608 王晓明 澳门日报

 澳门的公职人员横向调动不易,客观上促使了澳门特区政府的人力资源错配现象,社会上早有声音倡议完善法制以助公职人员的横向流动。澳门特区政府为了改良公务人员的人力资源调动现状,发布了《修改〈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及相关法规〉》法案,政府官员曾表示现时公职制度“虽然有人员调动机制,但执行困难,成功案例少,因为需要公务员、调出的部门、接收的部门三方同意才能达成,故今次修法希望解决当中的诸多难题及掣肘”。然而法案尚有数个可完善之处,为此本文仅对此法案提出若干改善建议。

 调任和派驻程序规定宜更清晰

 公职人员在政府部门之间的调动主要分为调动和派驻两种方式,根据“法案”修改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三十二条及三十三条,调任是指“应公务员或行政任用合同人员申请,又或由行政当局主动在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经听取利害关係人的意见后,将其从所属部门确定性转至另一公共部门担任相同职程、职级及职阶的职务”,派驻是指“应公务员或行政任用合同人员申请,又或由行政当局主动在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经听取利害关係人的意见后,将其暂时派往在所属部门以外的另一公共部门担任职务而其与原部门的联繫予以维持。”

 调任和派驻虽然规定可以由公务人员提出申请,但有意横向调动的公务人员应向哪个实体提交申请、是否需具备甚么条件才可提交申请、申请需具备甚么文件资料、审批程序多久等程序,在“法案”中并无规定,令拟主动提出横向调动的公务人员不知应循甚么程序才能得其门而入,例如应向哪个实体提交申请已是难关。根据“法案”修改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四条作出行为的权限属行政长官,公务人员应向有意调往的部门提交申请,抑或向该部门所属司长办公室提出申请?一个机制需要有相关程序方才完整,才能使具有利害关係的人得以透过机制享有权利和防止权利受损。虽然现有的横向调动制度的程序同样付之阙如,但修法本就应该补充原有法规所没有的内容。

 应明文规定调任不需取得

 原部门同意

 由于原有人员调动机制需要得到公务人员、调出的部门和接受的部门三方同意才能达成,今次修法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改变这种现状,藉此加强公务人员的横向流动,达到人尽其才的效果。但是“法案”修改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应公务员或行政任用合同人员申请,又或由行政当局主动在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经听取利害关係人的意见后,将其从所属部门确定性转至另一公共部门担任相同职程、职级及职阶的职务”,从这段文字可以解读出无论是公务人员提出调任申请抑或由行政当局主动提出调任,都需要听取利害关係人的意见后才可以调任。由于法律用语上只要存在利害关係的实体就可理解为利害关係人,所以拟调任公务人员任职的原部门同样是利害关係人,若原部门无意放行,以此条款为根据向接收的部门发表反对的意见,由于各政府部门之间通常讲求情面,当收到坚持反对的意见,接收的部门几乎不可能坚持把人要走。为此建议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改写为“由行政当局主动在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经听取拟被调任公务员或行政任用合同人员的意见,又或应公务员或行政任用合同人员申请后,将其从所属部门确定性转至另一公共部门担任相同职程、职级及职阶的职务”,如此就能满足调任不需要三方同意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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