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民主建设
2022-12-07 3998 徐绍史 澳门日报
今年十二月四日,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现行宪法公布实施四十周年的纪念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习近平主席在大会报告中指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这段话深刻地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主性质,民主建设也是中国宪法的重要内容。
民主是中国宪法确定的奋斗目标。民主是许多国家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在民”原理在宪法中的具体体现。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不仅是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的理论源泉,还对许多国家的宪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中国的立宪道路上,民主从来是中国人民不懈的追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争取民主是中国人民始终坚持的方向。新中国成立时,民主更是被赋予跳出历史周期律的厚望。中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国的政治权力不是依据地位、财富、关係分配的,而是全体人民平等享有的。国家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宪法规定了国体、政体、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明确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
规定并体现人民民主是中国宪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内容的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表达。凡此种种,中国宪法均以制度形式表达出来。中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规定包括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等民主权利。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明确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二○一八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国家监察部分,也是完善民主监督的宪法制度之举。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国家监督机构,是一个发挥民主监督功能的重要管道,促使公权力真正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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