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澳门国安法的修改
2022-12-07 1036 肖金红 澳门日报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国家安全,是国家基本利益。因应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为防患于未然,十三年前颁布的澳门国安法也需要与时俱进,适时修改,现行宪法与澳门国安法的修改存在非常密切的关係。
一、宪法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一国的宪法应在其主权所及範围内实施,这是不争的事实。澳门在回归以后,就纳入宪法所确立的宪制秩序,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必然延伸到特别行政区。宪法既然对特别行政区有效,就要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因实行“一国两制”,宪法中不同类型的规範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方式也不同,其中涉及国家主权、主权标誌等“一国”规範是直接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宪法中的“两制”规範(即涉及社会主义制度的规範)并非都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因为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徵。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故特别行政区对宪法上述条款涉及的社会主义制度负有不得破坏的义务。总之,虽然一些宪法规範不属于“一国”规範,但基于宪法第1条第2款的效力及于特别行政区,由此引致关于社会主义制度规範的效力也及于特别行政区,只不过特别行政区不是要实行这些规範所规定的制度,而是不得破坏这些制度。这不是法的执行或适用,而是法的遵守。
二、实施宪法需要修改澳门国安法
虽然澳门基本法第5条规定“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来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该条文明确排除了社会主义制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行,但并不能排除宪法中涉及社会主义制度的条款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效力。如前所述,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该条款与澳门基本法第5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因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来说,上述两个条款对待社会主义制度的方式,前者是不破坏,后者是不实行。
根据新时代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我们的国家安全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等十六种安全。其中,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是政治安全的根本法保障。宪法第1条第2款的上述规定对特别行政区也具有效力。澳门国安法第3条的名称是“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没有把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作为保护的对象。因此,澳门国安法有必要借鑒香港国安法,把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改为颠覆国家政权罪,明确规定禁止推翻、破坏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澳门特区政府此次修改国安法的谘询文本也提出把原来的“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订为“颠覆国家政权”罪,切实落实了宪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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