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主权最高法律体现

2022-12-07 3475 刘念才 澳门日报

我国的现行宪法是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也称“八二宪法”。今年十二月四日,现行宪法公布实施已四十周年。为纪念这一重要时刻,本刊特邀请本澳三位学者撰文,三篇文章分别以“宪法是国家主权最高法律体现”、“宪法与民主建设”、“宪法与澳门国安法的修改”为主题,阐述见解。

 “宪法是国家主权最高法律体现”,也有表述为“宪法是国家主权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或者表述为“宪法是关于主权的真实规则”。这个说法来自于英国着名的宪法学者戴雪。他认为:“宪法,就这个词在英国的用法而言,看来包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内主权权力的分配和运用的全部规则。”戴雪指出了宪法在实体内容上的主权关係。从实体内容看,国家主权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外主权,另一层面是对内主权。国家对内的主权关係可分为内部关係和外部关係。内部关係又可分为主权要素的横向关係和纵向关係。前者构成政体,后者则构成国家结构。外部关係就是主权和市民社会的关係,它可细分为主权和个体公民的关係、主权和家庭的关係、主权和社团的关係等。实质上这是国体的表述。

 主权原则是近现代国家宪法的根本原则。其核心问题在于谁拥有主权、谁来行使主权。主权是最高的、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主要是从主权的归属来讲的,主权的归属决定国家的国体。而国体又对政体、国家结构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些都是通过宪法来规定的。因此,维护宪法,其实质就是要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二○一八年十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主权的最高法律体现。经历过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苦难的中国人民深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民族团结和谐极为重要,极为宝贵。”

 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是主权原则的核心内容。中国宪法在序言第十二自然段宣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中,把“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作为其中第一项原则来规定。与近现代世界大部分国家一样,中国宪法始终贯穿“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第2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西方国家宪法模糊国体与政体的情况不同,中国宪法则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宪法第1条“人民民主专政”是关于国体条款的规定。其中“工人阶级领导”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样,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是整体意义上的中国人民,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因此,主权者在政治上中国人民的代表是中国共产党,“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所以,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徵”。这是基本的政治事实,也是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在这一根本原则下,对于国家权力的分配,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构,其他国家机构由它产生,对它负责,体现人民民主;其次,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代议机关都服从执政党的领导,体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样,就把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因此,维护宪法,就必须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徵,完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制度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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