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审计署应强化监察作用

2022-10-05 5134 陶菊隐 澳门日报

 据传媒早前报道,有立法议员肯定廉署在监督纠正公共行政工作中起到积极和正面的作用,关注有些部门或行政机关对廉署报告回应表现不一,当中有部分单位以接纳和开放的态度作为回应,并开展跨部门合作与沟通机制,有效修正相关问题;但亦有部分单位没有严肃正视和及时纠正错误。另外,社会时有批评政府部门对审计报告指出存在的错误或漏洞不积极解决,使问题长期存在。虽然审计署持续跟进过往审计对象,但现时并未有完善的机制,要求被审计对象一定要完成审计建议及切实改善工作。因此,有立法议员曾提出书面质询,问当局何时会建立具有法定效力,且需要各部门明确遵守的审计或廉署报告的跟进机制,如订出部门纠正问题的方案或限期,落实部门问责,更好发挥审计署及廉署的职能与建立威信?

 对于上述立法议员提及特区政府需订立各部门明确遵守的审计或廉署报告的跟进机制,笔者表示认同,因为按过往各政府部门的做法,即使审计或廉署製作的报告,指出一些政府部门在行政运作存在的问题,但是它们很多时只是对有关问题稍作解释便了事,并没有作出应有的跟进措施,更没有承诺作出改善的时间,仿似“你有你讲、我有我做”的态度,完全不重视两个行政监督部门的意见,其结果不但影响审计署和廉政公署工作人员的工作士气,亦对整个公共行政运作的持续完善造成打击。就如在本届政府刚成立之初,行政长官曾在立法会的施政答问大会上就提到持续进修发展计划,指出该计划涉及大量公帑,历年来已使用十七亿八千万元,然而,过去却出现不妥当使用、代报名等不法行为,需要追查。指出审计报告已两次揭示问题,但有关部门并没有重视,在他上任以来曾收过两大份审计报告,他十分重视及尊重审计报告,已批示要求相关部门落实整顿,希望公帑用得其所。

 笔者对行政长官就审计报告所採取的果断措施,认为是特区政府对行政监督机制重视的表现,因为审计部门监督是行政外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各个公共机关及实体是否有效运用资源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但笔者认为,这些措施毕竟是长官意志,有可能随着日后政府的换届而不能延续。

 现实上,据报从近几年廉署及审计署的报告中可见,有部门在整改工作上未如理想,即使公共部门愿意接纳及配合整改意见,亦因廉署人力资源紧张及立案较多,难以用“回头看”机制审查全部个案,审计署亦未建立“回头看”机制,说明现行非法制的“回头看”机制,无法确保公共部门真正积极及立即採取改善措施。从行政监督的角度分析,廉署及审计署经调查和分析后所製作的报告,可以说是事前监督,而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并由其责成各政府部门跟进,为事中监督,但在这过程中,却唯独欠缺了有效的事后监督,其结果将会令两署的监察职效大打折扣。因此,特区政府确实有必要在现时两署监察工作的基础上,以法制方式确立“回头看”机制,规定公共部门或机关需要在限时内,就两署报告的建议及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主动提交跟进改善报告,以落实部门问责,从而进一步强化审计署及廉署的行政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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