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订“教唆或支持叛乱罪”之必要性及理据
2022-09-28 4071 林舟唱晚 澳门日报
一、绪 论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二○二二年财政年度施政方针》关于法务工作领域部分谈到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时指出,二○二二年,特区政府将有序落实立法规划所订定的任务,聚焦重点领域立法,确保所推进的立法项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其中包括修改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法案。
《维护国家安全法》实施12年以来,特区政府一直在全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有效地防範和遏制了危害国家安全的外部势力干涉,切实保障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繁荣稳定。然而,国际及周边安全形势不断变化,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制保障也应与时俱进。基于此,特区政府在此次修订《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谘询文本中特别指出,在整体方面应遵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做好本澳关于国家安全的法律定位;在具体制度方面亦应与时俱进,配合国家及本澳的相关法律制度作出必要的修订。
笔者曾撰文分析过《维护国家安全法》所涉“煽动叛乱罪”与维护国家安全之关係的问题,至于在此次修订中应否增订“教唆或支持叛乱罪”的问题,则需要从全球及区域安全形势的背景出发,看到特区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宪制性责任;此种增订是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在法理上同样需要明晰的基础问题是其入罪的必要性及其理据所在,亦即“教唆或支持叛乱”与作为居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言论自由究竟有怎样的本质区别。有鑒于此,笔者在此试谈以下三点浅见。
二、增订“教唆或支持叛乱罪”是对全球及区域安全形势的及时回应
《维护国家安全法》不仅要严肃惩治叛国、分裂国家及颠覆政府等“叛乱行为”,还要禁止与作出叛乱行为相关的“煽动叛乱”、“教唆叛乱”或“支持叛乱”。从历史角度看,在奴隶制、封建专制乃至资本主义时代,叛乱行为作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从根本上破坏统治阶级的上层建筑,故而一直被列为性质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从现实角度看,反观当今世界的立法实践,无论是叛国、分裂国家还是颠覆政府的行为,在各国宪法中都被严厉禁止。各国刑事法律也几乎毫无例外,一致将这类行为列为首要打击的基本犯罪类型。煽动、教唆或支持叛乱即使只是以“言论”方式作出,也同样应被置于国家刑事法律严厉打击的範畴。
二十世纪以来,维护国家安全在世界範围内已成各国普遍面对的基本问题之一,人们不再像以往那样简单视之为国家对于安全威胁所作反应的自卫本能。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公民权利自由的关係上,也不再像以往那样不加辩证而几近本能地将其截然对立起来。国家在政治哲学上的存在合理性获得更多的证成理据,维护国家安全也因之从维护国家之生存与发展的直接目的,而升为或扩至国家中的人之生存与发展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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