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澳门国安法”立法技术层面的若干思考

2022-09-07 1883 齐彬 澳门日报

 日前,澳门特区政府公布了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谘询文本(以下简称《谘询文本》),提出了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方向、修改建议、建议新增法律规定、準用其他法律规定、关于候补适用的法律、特别诉讼程序和预防性措施的延伸适用、生效日期等七个方面的修法内容,向全社会公开谘询,充分听取广大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以形成修法的广泛共识。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笔者作为一位法律工作者,深感为此次修法进言献策责无旁贷。现就《谘询文本》涉及的修法问题,从立法技术层面提出一些浅见。

 一、关于修改方向

 笔者完全认同《谘询文本》所确立的修改方向,并认为,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进行本次修法具有明显的时代感和现实意义。正如《谘询文本》所言,“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只有‘一国’之责,没有‘两制’之分”。

 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笔者认为,新的修法不仅在政治层面需要体现维护“一国”的理念,而且在立法技术层面也要与国家的相关法律,尤其是在最大程度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相互呼应。例如,在法律术语的使用、罪名及罪状的订定上,既要坚持和体现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也应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整体上相一致。此外,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亦应反映国家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和意图,从而缔建完整协调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这些都是不言而喻的。有鑒于此,在修法时,应着眼于“总体国家安全观”,避免片面地夸大和强调特区的自治地位,将国家安全和特区自治权对立起来。可以明确指出,国家安全与特区的自治权并非相互排斥的关係,“一国”是“两制”的前提,维护国家安全是澳门长治久安的基石和稳定发展的保障。

 二、关于修改建议

 《谘询文本》在总结了《维护国家安全法》生效十多年来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具针对性的修改建议,必将为澳门提供维护国家安全的更加科学有效的法律依据,从而切实履行基本法为澳门特区设定的宪制性义务。

 从澳门整体的法律框架看,依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笔者认为,就立法技术而言,修法应着重以下两个方面:

 (一)特定犯罪罪状的规定

 根据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法》第5条(窃取国家机密)第1款规定:“窃取、刺探或收买国家机密,危及或损害国家的独立、统一、完整或者内部或对外安全利益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

 笔者认为,窃取、刺探或收买国家机密的犯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现行法律规定“危及或损害国家的独立、统一、完整或者内部或对外安全利益者”,实际上是对该罪採用了刑法中具体危险犯的表述方法。此表述与葡萄牙刑法的规定有相似之处(葡萄牙《刑法典》第316条),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规定的相应罪状并不完全对应。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法时,可考虑删除现行法律对窃取国家机密罪“危及或损害国家的独立、统一、完整或者内部或对外安全利益者”的规定内容,从而使该规定与国家立法的罪状标準靠拢。

本文或来源网络共享或用户投稿文章,不代表澳门新闻日报立场,转载联系原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yeeea.com/zhengce/4820/

相关文章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82065986)

电话:0592-5197200

扫码手机访问

扫码手机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