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抗疫措施衍生与问责有关的若干思考

2022-07-06 4620 陆少明 澳门日报

 因应本澳新一波疫情的发展,行政当局推出一连串的抗疫措施,包括早前要求建筑业及娱乐场员工须两天一检,结果导致早上核检站外大排长龙,引来居民聚集,不利于抗疫。所以当天下午行政当局宣布决定取消上述工种人士上班前四十八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要求,下午被传媒及居民讽为“朝令夕改”,并被问及倘因此而导致疫情散播时,是否有官员需要问责。

 不得不说,倘事件发生在内地,相关官员可能早就被问责免职,唯独本澳有部分人始终抱持住“出事就归责边个愿做?”的心态。当然,社会不能事无大小,动辄就对官员问责,这既不符合实际,亦影响团队士气。但如果让官员先入为主地认为,哪怕作出违反民意及效果恶劣的政策、没有良好决策或施政能力,以及严重行政失误也无需问责,那对其工作的绩效必然大打折扣。以上述事件为例,在防疫的重要关头,如因抗疫措施推行不当,导致疫情扩散,甚至发展成如邻埠的疫况,造成数以千计的人命伤亡,笔者相信不是官员问责或者下台就能获得社会及居民的接受和谅解。

 在理解到事件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后,回顾当天下午举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记者会,卫生局仅派出传染病防控处长出席解答传媒问题,不禁引发传媒强烈质疑为何没有博监範畴的官员出席,尤其是涉及娱乐场防疫措施的问题已非这一两天提出;在突然取消上述工种的抗疫措施后,卫生局长又因何故不出席记者会;被媒体问到涉及问责方面的问题时,梁处长仅能以“我纯粹係一个医生,问责呢部分真係答唔到大家”来作答。

 显然,梁处长后半句只是在陈述事实,毕竟涉及作出不当政策的问责又岂能由仅属主管层面的处长回应。但从上述记者会的人员出席安排,笔者认为行政当局并未意识到其推行抗疫措施不当可能会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部分官员缺乏基本的政治担当及灵敏的政治触觉。

 言犹在耳的是现任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曾在立法会上强调“官员问责最有效的是刑事问责”,但不涉刑事犯罪的又当如何?以前气象局长冯瑞权被时任行政长官崔世安以“因有过错地未以有效的方式执行职务而被科处撤职的纪律处分”之情况,经终审法院裁判,因出现了《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298条第1款所指的因无听取嫌疑人之声明而产生的不可补正的无效及上诉实体因没有遵守《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315条第1款的规定,存在违反法律的瑕疵,最后终院维持撤销时任行政长官对前气象局长科处纪律处分的决定。

 从前气象局长的例子来看,不论是刑事问责或行政问责都未能产生良好的问责效果。事实上,在公共行政的问责制度中,除上述两种问责方式外,还应加强本澳立法机关的政治问责基础,作为持续推动官员提供良好绩效的其中一股力量和保障,避免官员作出不可弥补的恶劣政策。以上述决定取消特定工种的抗疫措施为例,倘澳门拥有足够的政治问责基础和制度,官员自然会更重视社会的声音及民意,在推行政策前做好应有的谨慎评估:包括政策的影响、成效等,力图避免政策在推出后引起民愤,导致政策的朝令夕改,真正落实及构建以民为本、负责任的政府,代替现时“官本位”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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