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澳门和香港私募基金之法律比较

2022-06-08 2947 胡洪江 澳门日报

 前  言

 澳门金融管理局于二○二一年发布了《设立公募投资基金的申请指南》及《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指南》及于二○二二年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及运作指引》。香港则于二○二○年开始实施《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让私人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合伙的方式注册。内地自二○一三年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后于二○一五年修订),其后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分别陆续发布多项部门规章及行业自律规则,逐步形成了目前“一法、三规、‘7+2+8’自律规则”为主体架构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定义及结构

 澳门的私募基金是由法人或契约形式设立,设立私募基金时,有管理实体、受寄人、销售机构或管理实体委託的全权管理人的参与。私募基金的管理实体须为获许可于澳门经营的管理实体,如银行、金融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财产管理公司。内地的私募基金可以合伙型、公司型或契约型的组织形式设立,私募基金须由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后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实体发起设立并管理。

 香港的有限合伙基金按惯常操作和澳门的私募基金按照相关法律及指引是以私人的方式发售,或仅向“专业投资者”销售。在澳门,“专业投资者”是指拥有投资组合不少于八百万澳门元的个人;或拥有投资组合不少于八百万澳门元或总资产不少于四千万澳门元的公司或合伙人;此外,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形式向不多于五十名专业投资者募集资金。在香港,“专业投资者”主要包括投资组合达到八百万的个人、投资组合达到八百万或总资产达到四千万的法团或合伙公司、或总资产达到四千万的信託法团。与香港和澳门类似,内地的私募基金亦仅可向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私募基金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契约形式设立的,投资者总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投资者总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内地“合格投资者”主要包括对所要投资的基金的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且(一)最近三个月月末净资产均超过(含)人民币一千万元的法人机构;或(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的个人。

 香港的有限合伙基金,是一个由公司注册处负责的注册计划,符合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下的基金,是由一名就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最少一名就其法律责任是有限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基金的最终管理及控制,并须为以下人士或实体: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非香港公司;香港或海外有限合伙企业;年满十八岁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则须为公司;合伙;非法人团体或其他实体或年满十八岁的自然人才可成为其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有权获得有限合伙基金的经济回报,对资产没有日常管理权或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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