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担任婚姻监礼人的法律制度初探

2022-06-08 3464 林有田 澳门日报

 一、问题的提出──对人性化婚姻制度发展的社会需求

 婚姻缔结是神圣而庄严的行为,根据澳门现行制度中,结婚须公开,且须按民事登记法律所定之形式为之;主持结婚行为人由事登记之法律规定。

 对于拟结婚的人士而言,如非天主教徒,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之下,只能选择由民事登记局登记官所主持的婚姻,也表示只能选择在民事登记局的办公时间内结婚,因此无法选择在周末或公众假期结婚。

 但在实践上,结婚人士可能存在其他需要,例如希望在有意义的日子结婚,如国庆节及农曆新年等公众假期;又或一些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如情人节、“光棍节”及相爱纪念日等日子;最重要的,可能是传统的中国籍人士可能以黄曆来选择结婚的良辰吉日,倘若这些日子适逢周末或假期的话,结婚就成为了不可能的事,就无法在该年度选择在此日结婚了。

 更重要的,部分人士以中国传统仪式结婚之日子,均希望在传统式(拜堂时),又或者希望在婚宴现场(一般不会在正常办公时段)在众多宾客见证下完成结婚仪式。

 然而,现行制度下,结婚人士就难以透过上述方式结婚。结婚人士因为法律的要求,强迫中国传统仪式婚姻与注册结婚日存有不同,失去了缔结婚姻的部分意义。

 二、律师担任婚姻监礼人的可行性

 1.以现行制度为基础,扩大具有婚姻监礼人资格的主体。

 根据现行民事登记法律之规定,原则上,具有主持婚姻权限的是民事登记局的局长,以及按特别法律具主持结婚行为的司祭。就司祭主持婚姻,第59/99/M号法令第7条第4款,取决于就该事宜作出规範之特别法之开始生效。因此,原则上应有特别法律规範那些人被包括在“司祭”的範围内,但至今仍然没有出台任何特别法律。

 第59/99/M号法令也废止了14/87/M号法令(即原有的《民事登记法典》),但有关天主教婚姻之制度,仅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方产生效力,即自回归日起该部分才被废止。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即天主教婚姻之制度快被废止时,前澳葡政府考虑有关特别法律仍未有出台,更考虑到澳门居民之传统及生活方式,因而颁布第102/99/M号法令,在尚未根据《民事登记法典》之规定对赋予司祭主持结婚职权之事宜作出特别规範时,天主教神父得继续主持结婚,并明确规定该结婚是适用《民事登记法典》有关在司祭面前缔结之婚姻之规定,也因此,由天主教神父才得继续合法主持结婚至今。

 由天主教神父主持的婚姻,根据《民事登记法典》第121条第2款及第116条,如结婚人希望以天主教仪式结婚,则应向司祭事先提交由澳门民事登记局发出的证明书。结婚人在教堂举行婚礼后,按《民事登记法典》第134条第4款,主持人应自缔结行为作出日起三日内将结婚记载之複本送交民事登记局,而民事登记局的登记官按《民事登记法典》第132条第2款及第135条以转录形式作为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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