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有助构建国际信託服务中心

2022-04-27 1544 阿离 澳门日报

 1.澳门信託立法受现代金融发展规划驱动

 信託本质上是体现法律关係的制度安排,反映信託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係。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框架决定市场效率。法律作为制度安排,是市场发展及其规制的关键要素。信託立法及其制度的历史发展和跨域变迁,显示信託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实用价值。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制度下,信託作为金融工具已是独立的金融业态。信託金融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元素,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各具优势并实现财产转移和管理。

 发挥信託制度的金融功能和法律安排,需要高质素立法及金融监管。中国内地的信託业是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愈加重要。澳门经济的适度多元化路径之一是开拓特色金融,作为金融软基建,信託法制具有核心意义。目前,《澳门信託法》草案已经过公共谘询及立法会一般性讨论通过,正处于立法会细则性审议阶段。建立一套实用、灵活及具操作性的管理、处理信託财产关係的法律制度,不仅可拓宽金融服务管道,藉助信託金融产业完善营商环境,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融合发展,尤其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法制构建。

 2.澳门信託法草案凸显信託财产独立性

 澳门信託立法正面临本土经济发展机遇和融入国家发展的契机,具有制订全球典範意义的优质规则的潜力,从而为开拓澳门多元化经济发展提供牢固基点。信託制度的关键就是财产独立性。比较一九年初澳门金管局徵求意见的旧《信託法》草案,新版本的立法技术有所提升且行文较为精準、清晰,包括立法技术用词及其逻辑构架。法案融入本澳已有的法律秩序,形成兼具包容性和竞争力的一部新法,应有示範价值。在立法政策上制订《澳门信託法》须纳入比肩世界领先信託法的目标,避免一纸空文。为此,要理清信託法与现有其他民事制度如委託、财团法人、向第三人给付合同的区别,关键在于信託财产独立性的功能构建。

 澳门法案透过第十一条共七款的规定突出“信託财产的独立性”,并以之作为标题呈现独立的法律术语,这在其他立法中是未曾有的。根据法案(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最初文本)理由陈述,信託係“创新财产移转模式”,可“通过信託关係实现财产所有权分割、财产独立”。根据法案“信託设立”规定,信託财产是“已确定或可确定”的财产或权利,倘信託财产不能确定则信託无效。财产确定性是信託的生效构成要件,即信託财产必须具有可辨识性。财产独立性并不是信託生效要素,只是规範效果和功能。在信託登记的配套规则上,法案第六条规定因信託依据而取得财产或权利时,登记以受託人为登录的权利人,并注明为信託财产。对须登记的信託财产或权利,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鑒于信託财产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物品及商品等动产,还有不动产和无形财产,对登记及信託财产公示机制安排提出了一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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