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优化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建议

2022-04-20 1770 熊逸之 澳门日报

 第8/2006号法律《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自二○○七年生效自今已超过十五年,当初政府设立新退休制度的主要目的有四点:一是向所有与公共部门有劳动关係的工作人员提供退休保障;二是向工作人员提供更具弹性的退休制度;三是为政府的人才流通创造更有利条件;四是消除退休及抚恤制度对政府财政负担带来的不确定因素。该制度的设立,无疑为保障特区政府长远的财政稳健及完善公务人员管理提供一定助力。然而,随着本澳加快融入国家战略发展大局、社会经济急速发展、政府职能及架构改变、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推行成果等各项因素作用下,公积金制度呈现未能紧追社会发展步伐的趋势及未能为政府与社会间人员流通提供条件,昔日的制度弹性逐渐演变成新的制肘。

 最近十年,特区政府的行政架构及人员规模成为公共行政改革的焦点之一,上届政府率先提出精兵简政、架构重组,今届行政长官更明言公务人员的人数已去到“天花板”,并将公务人员的规模上限订定为38,000人,立法会中亦不时有议员询问政府会否推出“肥鸡餐”,但从政府代表的回应中,显然政府并不倾向以“肥鸡餐”作为缩减人员规模的方案,笔者亦认同政府的取态。相比起以“肥鸡餐”缩减人员规模,笔者认为行政当局应适时检讨现行制度的问题,着力建设更有利人员流通的条件。

 随着《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的实施,两者相较之下就会发现公积金制度无助人才自由流通的短板,当中尤以权益归属部分值得政府深思。按照第8/2006号法律《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供款人在登记注销时,有权按供款时间取得相应的政府供款部分,公务人员供款时间少于5年,可取得政府供款部分的权益归属比率为0%;工作满5年至少于10年,权益归属比率为25%;工作满10年至少于15年,权益归属比率为50%;工作达15年,权益归属比率为70%,随后每工作一年,权益归属比率会增高3%,直至工作满25年或以上,便可取得100%的政府供款。公积金制度比起以往退休及抚恤制度,其更有利于公务人员在政府及社会之间的流通,原因在于公务人员若打算在其人生的某一阶段从事公职以外的职业,可随时根据公积金制度的规定,取回全数的个人供款及按照其供款时间取得政府供款的一定百分比。当时设立的制度明显更符合社会的实际状况及现实需求,但将公积金制度的权益归属比率与央积金制度的有关规定比较,会发现公积金制度的规定仍存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和优化空间。根据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僱员供款时间未满3年,可取得的僱主供款部分的权益归属比率为0%;工作满3年至未满4年,权益归属比率为30%;随后每工作一年的权益归属比率会增高10%,直至工作满10年或以上,可取得100%的僱主供款。两相比较下,可见央积金制度在权益归属规定方面显得更为宽鬆,且更符合现实社会状况及僱员在劳动市场自由转换的需求,但在公积金制度的规定下,公务人员在工作满5年至未满10年期间离职,可取得政府供款的百分比划一为25%,但一旦工作满10年,其将取得政府供款的50%,两者相差逾倍。所以,当公务人员的供款时间在这段期间内,尤其是越接近可改变取得政府供款的百分比前,例如将近10年又或将近15年,哪怕其有意脱离公职、投身私人市场、紧抓深合区及大湾区的发展机遇等,除非其放弃即将可取得更多政府供款的百分比,否则从制度上便会把公务人员束缚在他并不希望继续的劳动关係中,长远而言将损害行政当局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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