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合区粤澳两地民商事法律制度衔接的思考与建

2022-03-23 3684 张晓朴 澳门日报

 一、深合区为新时代产物,是新型地方行政管理的创新模式。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二○二一年九月正式成立运作,标誌着在大中华的土地上诞生了一个具创新性的特殊类型的地方行政管理区域。从性质上讲,深合区即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域範围的扩延及体制的複製,亦非原珠海经济特区的组成部分,它是两种社会制度的有机结合,是两种行政管理制度的融合,是两种法律制度趋向衔接、对接的一个複合型的混合体。深合区创造性地设立粤澳两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新机制。为实现这独特的新体制和新机制的目标,必须解放思想,转变理念,创新思维,在遵循国家《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前提下,坚守“一国两制”原则的底线,突破现有体制机制及立法理论的羁绊,创新与深合区建设及发展相关的理论体系,为各种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的衔接、对接扫除思想和理论障碍。

 二、我国的立法体制及立法理论的现状

 当前,我国的立法体制和立法理论的现状是:

 第一,我国立法体制分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级,国家立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全国範围内的重要事项进行立法,制定的规範性文件在全国範围内适用。但是,普通法律除了基本法附件三所载的全国性法律外,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地方立法是指地方(如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地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其行政管辖区域的範围内的事项进行立法,制定的规範性文件仅在本行政管辖区域的範围内适用,在本辖区外的其他区域则不适用。

 第二,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授权地方立法机关(如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及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制定变通规定。以这种方式制定的规範性文件更具权威性、针对性及灵活性,例如经济特区立法、民族自治区立法。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规範性文件不需要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如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只须报送备案即产生效力。在适用方面,授权制定的规範性文件仅适用于本行政管辖区域之範围,且具优先适用效力。

 第三,无论是经济特区立法,还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而制定的变通规定,都不得超越我国现行《立法法》规定的保留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专属立法所涉及的领域,例如《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及社会法等领域。

 第四,根据授权立法的理论,授权立法的主体通常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不是授权立法的主体。被授权立法的主体通常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或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据此,要想获得授权立法的权力,也只能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员提出,而非向国务院提出。因为目前国务院不是授权立法的主体;但是,地方政府可以作为被授权立法的主体,可依授权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但这些规範性文件仅适用于本行政管辖区域的範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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