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及操作亟需统一规範化

2022-02-16 2546 黄圣根 澳门日报

 近期,笔者因工作需要参加不少由社团协助召开的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会议(内地称“业主大会会议”),目睹不同大厦的大会会议运作的全过程,也见证了不同社团协助大厦管理委员会或筹备委员会(小组)召开所有人大会会议的不同做法。

 事后回顾及思考这些案例,笔者得出一个结论:召开所有人大会会议没有房屋主管部门的介入,并委派职员到会议现场行使协助、指导及监督职责,而是任由管理委员会或筹备委员会(小组)凭着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一知半解”,或者由上述委员会邀请相关社团协助,其结果必然导致在具体操作上的不规範、不统一。若这些经验及运作模式被推广及複製,最终澳门的私人楼宇召开所有人大会会议将会形成各师各法的多种模式,并渐渐约定俗成,长此以往,必将在业主的心目中刻下观念上的烙印。即使这些模式有违法律原则及立法原意之虞,却一时难以拨乱反正。到时,政府要亡羊补牢,则要付出更多的人力、财力及时间。

 笔者意识到任由事态发展的严重性,经对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层面上的思考和探讨之后,决意撰成此文发表,与读者分享和讨论。

 一、政府监管缺位,致所有人大会会议的召开及操作各师各法。

 为彻底解决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运作难的历史遗留问题,二○一八年八月廿一日生效的第14/2017号法律《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立法者把相关内容从《民法典》抽离出来,以单行法(特别法)的形式单独立法。新法赋予业主充分享有自主、自决、自管的权利,降低了召开所有人大会会议的门槛以及简化召开会议的法定程序,使召开大会会议的成功率大大提高。然而,由于召开所有人大会会议的程序具有法定性,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可能会导致召开大会会议的某个环节及通过的某些决议因存在瑕疵而被宣告为可撤销或无效。如此专业、严格的操作程序,非管理委员会成员所能掌握并能熟练操作的。因此,有的管理委员会或筹备管员会(小组)只好凭着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一知半解”,靠摸石头过河的勇气,勉强地召开所有人大会会议;有的则请求现任物业管理公司或有这方面经验的社团提供协助。

 由于房屋主管部门错误解读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及初心,泛化业主行使自治权的範围,消极、被动地履行第17/2013号行政法规《房屋局组织及运作》赋予房屋主管部门介入私厦召开所有人大会会议的职权及职责,没有充分发挥主导、指导、协助及监管私厦所有人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运作的角色,任由私厦的管理委员会或筹备委员会(小组)自生自灭,导致所有人大会会议的召开及操作各师各法,没有统一的标準,令业主困惑不堪,无所适从。实践中,房屋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主要是:提供业主名册(以作召开所有人大会之用);解答谘询;寄存会议纪录及负责对当选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备案管理等。在新法实施前,房屋主管部门常常派职员到私厦召开所有人大会会议的现场予以支援、协助及指导;然而,新法通过后,这种情况几乎销声匿迹,令人费解。仅有经济房屋召开所有人大会会议时才可见到房屋主管部门的职员在场履行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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