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反有组织犯罪法》之观察

2022-01-19 3826 梁启超 澳门日报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引人注目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这是内地专门治理有组织犯罪方面的一项极其重要的立法,并对促进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的相关司法合作具有积极意义。

 一、立法创制暨法治意义

 内地创制《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动因,大体在于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基于内地因素的考量,即主要是我国总结既往治理实践、完善和提升相关法治的需要。重点防治危害严重的有组织犯罪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和刑事法治精神,有组织犯罪曾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得到了有效治理。改革开放以来,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有组织犯罪尤其是作为其典型表现的黑恶势力组织及其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又沉渣泛起。为遏制有组织犯罪,我国一九九七年刑法典强化了对犯罪集团(即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并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后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又根据实践需要,通过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形式,对相关规定予以完善。特别是近几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中央政法单位发布了依法办理“黑恶势力”、“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刑事案件的规定等十个相关法律政策文件,指导和促进了惩治黑恶势力犯罪这类典型的有组织犯罪的司法实务。但以现代法治衡量,我国现有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範虽具备一定规模,却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较低,防範、治理和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缺乏,难以满足切实有效防治有组织犯罪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在现有法律规定和政策性文件的基础上,制订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时度势作出制订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决策,这项重要法律的制订遂得以纳入国家二○二○年度的立法计划并开始起草工作。

 其次是基于国际视野和国际义务的考虑。有组织犯罪是当代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危害严重而必须予以重点治理的主要犯罪类型之一,第55届联大于二○○○年十一月十五日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的许多签署国都落实公约的要求制订或完善了其惩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法律;中国虽是该公约的签署国,但以往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治建设方面有所欠缺;现今在相关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可以说是迎头赶上之举措,是我国切实履行积极治理有组织犯罪的国际法治义务的需要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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