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澳门《信託法》鼓励商事信託的立法取向

2022-01-05 1902 苗婕 澳门日报

 一、《信託法》的立法现况、立法取向及主要内容

 澳门特区立法会目前正在审议全新订立的《信託法》。去年十一月十九日先由澳门特区行政会公布立法计划,并在同日在澳门特区立法会网站公布法案最初文本和理由陈述。廿五日经澳门特区立法会一般性讨论和表决,获得一致性通过。其后交予澳门特区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审议,在十二月七日已作首次讨论,继而在十五日进行第二次讨论。如一切顺利,相信法案将会迅速提交给澳门特区立法会全体大会进行细则性审议。这与澳门特区政府施政报告中多次提及《信託法》的立法规划相一致。

 从《信託法》草案的理由陈述所见,本次全新制订的单行法明显地具有鼓励商事信託的立法取向。从立法目的看,主要是为澳门特区法律制度内订立《信託法》单行法,为信託财产的转移及委託管理建立民商事法律基础,让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下文统称“金融机构”)的信託业务有法可依。透过增添业务板块,实现金融业的现代化。《信託法》(草案)共有三十八条,全面地就法案的标的、信託的定义、设立、信託财产、受託人条件和义务、受益人的保障和信託的消灭作出规範。在单行法立法以前,澳门特区《民法典》因已规定了遗嘱信託,《信託法》亦为了保持现有继承法律关係的稳定性,在信託的设立、信託的生效、信託财产独立性、受託人接受或拒绝等条款中,明确了遗嘱信託适用《民法典》。由此可见,《信託法》採取了双轨制,以本单行法规範金融服务的信託关係,并指向《民法典》规範财产继承的遗嘱信託关係。草案并未把公益信託作为其中一个信託类型。既然未有将公益信託作为法定的信託类型,因而相关信託监察人的角色不纳入在其中。

 二、对《信託法》侧重商事信託立法的辩证分析

 (一)受託人範围涵盖所有金融机构

 按照当前的立法路径,在澳门特区依法设立的信用机构(包括:银行、储金局和其他信用机构)、金融公司、财产管理公司、投资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退休基金管理公司,以及由特别法许可设立的信託公司,均全面地纳入受託人的範围,直接认可其具有承担受託人职务的能力。上述受託人依法与委託人以合同信託的方式,基于特定的信託目的管理信託财产。与内地《信託法》相比,澳门《信託法》草案所指的合同信託与受託人的搭配,尤其“按特别法规定获许可的信託业务的实体”为商事信託提供了法律基础。这对澳门未来发展金融资产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与此同时,部分条文兼顾了现行《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信託。新法所使用合同信託与遗嘱信託的两分法,实际是基于信託关係设立的形式为书面与否。随着时代的发展,两者都使用书面形式,因而区分两者的目的在于明确信託关係的生效时间。合同信託以合同签字时生效,而遗嘱信託以继承开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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