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维护法律权威司法公正

2023-11-01 4865 高宇 澳门日报

 二○二三╱二○二四司法年度开幕典礼日前顺利举行,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在致辞时指出,在刚过去的司法年度,统一司法见解案件显着增多,终审法院在过去一个司法年度共受理统一司法见解案件八宗,经扩大合议庭审理后共作出了四个统一司法见解,为历年之最。对此笔者认为,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对捍卫澳门的法律权威,保障澳门的司法公信力,以及维护澳门居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解决法律理解分歧

 所谓司法见解是指法院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时,在审判文书中所作出的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所谓统一司法见解则是指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法律条文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由最高法院(在澳门即为终审法院)所作出的具强制约束力的统一见解。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承继自葡萄牙,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行政诉讼法典》的相关规定中。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第四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澳门终审法院有权“依据诉讼法律的规定统一司法见解”。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四一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在同一法律範围内,如终审法院就同一法律问题,以相互对立的解决办法为基础宣示两个合议庭裁判,则检察院、嫌犯、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得对最后宣示的合议庭裁判提起上诉,以统一司法见解”;“如中级法院宣示的合议庭裁判与同一法院或终审法院的另一合议庭裁判互相对立,且不得提起平常上诉,则得根据上款的规定提起上诉,但当该合议庭裁判所载的指引跟终审法院先前所定出的司法见解一致时除外”。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五八三条规定,对终审法院就同一法律基本问题作出的相互对立的判决,可以提起统一司法见解;对中级法院就同一法律基本问题作出的相互对立的判决,也可以提起统一司法见解。澳门《行政诉讼法典》第一六一条规定,对终审法院就同一法律基本问题採取的相互对立的解决方法、中级法院就同一法律基本问题作出的相互对立的解决方法、中级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同一法律基本问题作出的与终审法院或中级法院相互对立的解决方法,均可提出统一司法见解。

 澳门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地区,不实行普通法系(判例法)国家或地区所採用的“遵循先例”的原则。因此,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在不实行“遵循先例”原则的前提下,解决不同法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存在的对法律理解的分歧。具体而言,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统一司法见解制度有利于捍卫法律权威。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的主要方式就是在司法判决中适用法律。如果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面对相同或类似的情况,却对同一法律条文作出了不同乃至相反的理解,那么法律的权威将受到伤害,法律也将很难得到準确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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