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运作电子化改革

2023-11-01 2505 刘一寒 澳门日报

 在过去三个司法年度,特区在司法运作电子化建设方面开展了一些重要启动工作:一是于二○二○年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作修改,将过去与内地以邮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请求的方式,改为以电子方式进行,不能通过电子方式转送的,採用邮寄方式。二是于二○二二年在诉讼制度中引入了两项法院电子服务,即电子提交诉讼文书和电子支付诉讼费用。

 无电子卷宗概念配套

 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是公开的,诉讼程序之公开使当事人或任何可担任诉讼代理人之人有权依法查阅卷宗,以及有权取得组成卷宗之任何文书副本或证明,而对此具有应予考虑之利益之人,亦有该等权利。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诉讼代理人亦得透过查阅办事处内的资讯资料库,取得关于其参与诉讼程序所处状况的资料。但是,由于本澳欠缺电子卷宗的概念和配套,有关人士现阶段未能透过电子途径查询相关资料。

 现时司法运作电子化或科技化工作,主要透过法院专属电子平台(下称“电子平台”)送交诉讼文书及以电子方式支付诉讼费用,又或传真交诉状和在庭审播放录影,以及公众可在网上查阅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之已生效判决,而一审法院可供查阅的已生效判决则为数相对不多。由于司法机关资讯化建设涉及众多範围,司法机关现有电子服务远不能满足现今各诉讼服务和诉讼参与人对电子化需求,实有必要尽快推行下一阶段司法运作电子化工作,例如推出电子通知和电子传唤。

 此外,有必要在软硬体设备乃至制度层面上尤其考虑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将一审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上载于法院网站。让律师及公众查询一审法院各类已生效判决和其他有用资讯,可以加强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开和透明度,有助于判决时处罚和量刑等更趋统一,且有助提升裁判文书製作品质、丰富司法见解和教学参考资料。

 二是要建立电子卷宗。将诉讼书状、法官批示和判决等文书用扫描方式作电子储存和供诉讼主体依法使用,有利于文件保存、电子卷宗查阅,以及製作证明等。

 倡允远距离询问证人

 三是庭审证据调查之电子化。电子卷宗亦有助于庭审证据展示,例如,现时庭审时律师主要透过各自座位上的电脑显示幕或共用电视收看倘有卷宗录影材料和个别证据,不能便捷查阅和展示卷宗内各文件等。另外,可参考香港或内地,允许透过电子设备实行远距离询问证人等方式。除本地诉讼法可对此作出规定外,更有必要着手修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便落实内地与澳门线上询问证人的司法协作等。这可方便司法机关和其他诉讼主体调查证据或作供,增加透过线上获取更多证据方式及避免因此而造成延期审判,且参与人身份亦不一定必须派员前往核实,或可在其他法院配合下核实,即法官、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可透过电子设备直接询问和对质,并且不用透过间接的方式委託他方法院进行调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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