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具有“自足性”吗?

2023-07-19 3882 顾晓光 澳门日报

 有学者多年前就提出基本法是一份自给自足的法律文件,能够排除国家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基本法是不是一份自给自足的法律文件,能否排除国家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其实,基本法有时难以“自足”,也无法完全“排他”。

 关于基本法的“自足性”,有学者认为基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故该条款可以被称为基本法的“自足性条款”。学者提出基本法具有“自足性”的特点,其目的就是要排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等中央国家机关避开基本法而直接依据宪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职权,以此来维护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

 基本法为处理特别行政区自治範围内事务提供相对充分的基本规範,但如果处理涉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係的事务,基本法就难以“自足”,有时还得从国家宪法中寻求规範依据。

 如上所述,有观点认为根据基本法第十一条,各项制度与政策均以基本法为依据,意味着这里的“制度”必然包含公权力机构,从而必然包含中央机关。笔者认为,这种理解需要商榷。基本法第十一条对“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有具体阐释,即“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由此可见,这里的“制度和政策”应理解为特别行政区本地的各项制度与政策,而不应该包括涉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係的制度和政策。基本法无法穷尽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係所涉及的所有事务。同时,因为制定法难免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港澳基本法有时也很难提供充分的规範依据去处理现实中出现的涉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係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国务院编制“十一五”规划时,因该规划涵盖了特别行政区,当时有人说,特别行政区是“被规划”。不可否认的是在基本法中确实找不到中央政府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的规範依据,然而,在宪法中能够找到此规範依据。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此后涉及港澳的规划还有“十二五规划”、“十三五规划”和“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等,它们虽然涉及港澳,但并不是规划港澳本地经济发展,故此,这些规划不会损害港澳在经济管理上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笔者注意到,提出基本法具有排他性(自足性)的Yash Ghai(佳日思)教授也认为,在大多数实行联邦制或地方自治的国家,中央机构有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在不损害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前提下,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中央政府依据国家宪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权力无疑是正当且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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