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澳门电信及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

2023-04-12 3412 杨子 澳门日报

 一、澳门电信及网络诈骗

 现象及立法情况

 二○二三年三月,澳门保安司司长办发布数据称,澳门特别行政区二○二二年共录得诈骗案件1,315宗,基本上与二○二一年持平。相对以往,有关疫情的“公检法”骗案增长较多,犯罪分子大多冒充疾控人员,以受害人违反防疫规定为由,要求转帐“保证金”或“罚款”,以此骗取钱财。这些诈骗犯罪中有相当多案件是电信及网络诈骗犯罪,即以非法佔有为目的,利用电信及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笔者二○二一年时曾撰文指出,目前澳门电脑及网络诈骗犯罪处于“高发期”,这类犯罪现象已然十分严重。二○二二年本澳电信及网络诈骗案件依旧较多,受害群体遍布社会各阶层人士及学生。

 与传统诈骗手法不同的是,电信及网络诈骗中的犯罪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不会与受害者直接接触,而是通过电信及网络手段与受害者远程交流,犯罪手法隐蔽性相当强,从而导致电信及网络诈骗案件存在侦查难、取证难、资金追回难的困境,如果无法在第一时间紧急止付或冻结帐户,被害人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

 本澳第11/2009号法律《打击电脑犯罪法》已施行十余年,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电脑诈骗”,任何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当得利,输入、更改、删除或消除电脑数据资料,或者介入电脑数据资料处理的结果,不正确设定电脑程式,或者干预电脑系统的运作,都构成犯罪。造成他人财产有所损失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如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属巨额或属相当巨额,那么行为人处一年至五年徒刑或处二年至十年徒刑。如果是犯罪未遂,也会被处罚之。

 但是,上述罪名打击的对象偏向是“骇客”行为,大致相当于内地《刑法》中的非法侵入计算机资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资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资讯系统罪,并不适合处理当前多发的电信及网络诈骗犯罪。事实上,电信及网络诈骗犯罪本质上属“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实施形式。

 澳门《刑法典》第三章“一般侵犯财产罪”中的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诈骗”的定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当得利,以诡计使人在某些事实方面产生错误或受欺骗,从而令该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财产有所损失之行为者构成犯罪。根据造成受害者财产损失数额,损失三万元以下,犯罪者可被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或者损失三万元以上、十五万以下,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罚金;如果犯罪行为导致财产损失属相当巨额者(即损失达十五万以上),或者行为人以诈骗为生活方式,或者受损失之人在经济上陷于困境,那么可处二年至十年的徒刑。即使是犯罪未遂,也会被处罚之。如果仅处罚诈骗犯罪行为,那么此罪名足矣。但从内地治理经验来看,仅靠澳门现时的刑法规定难以遏制电信及网络诈骗犯罪。实务上,随着社会的发展,犯案手法亦日趋变化多端,法律亦需要从成体系的方案进行全方位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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