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合区建设:合作治理 服务澳门

2023-03-15 1734 曹军庆 澳门日报

 二○二三年二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简称《发展促进条例》)公布,明晰了合作区与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的合作治理关係,强调服务澳门经济民生的宗旨和使命,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简称合作区)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发展促进条例》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简称《建设总体方案》)的落实和明细,在发展新产业、建设新家园、构建新体系、健全新体制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化和详尽化的政策设想。其中,健全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治理体制,可谓是“发展新产业、建设新家园、构建新体系”的根基,它致力于建立和完善蕴含“赋权治理、责任治理、协同治理和共享治理”等内涵的合作治理体制。

 赋权治理:立足广东事权

 赋权治理是促进合作区发展的基本原则。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余建红在介绍《发展促进条例》中就指出,《发展促进条例》的制订主要体现了“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以及“最大程度放权赋能”的三方面特点。当中,“目标导向”指的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聚焦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主题主线和琴澳一体化发展目标,着力推动澳人澳资澳企在合作区加快聚集发展;“问题导向”指的是,重点明确合作区管理执行机构的职能定位,理顺与广东省、珠海市有关单位之间的权责关係,优化澳资企业在合作区发展,完善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就业生活。“最大程度放权赋能”指的是,落实《总体方案》关于“合作区上升为广东省管理”以及“加大赋权力度”的要求,按照“能放尽放、应放尽放”的原则,建立放权赋能长效机制,最大限度赋予合作区改革发展自主权。“最大程度放权赋能”,体现的就是放权治理、分权治理、赋权治理和授权治理的精神。

 根据《发展促进条例》有关规定,赋权治理主要体现在广东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珠海市及其有关部门向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的委託和授权。具体可细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可以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委託给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三是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四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接的国家管理职权,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交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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