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澳深合区法制建设初探
2023-02-22 5056 韩曰田 澳门日报
中央政府在二○二一年九月发布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不单是为澳门的产业适度多元化发展带来的新指引,更是为澳门的长远发展注入动力,有利于推进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及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事实上,截至去年九月,在深合区的澳资企业总数已突破5,000家,注册资本总额已突破1,400亿元,反映对深合区的发展前景充满期待。
在《总体方案》提出粤澳双方要“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但当中涉及内地和澳门两个不同法域,克服两者法律规範的差异性成为建设深合区需面对的其中一项挑战。从中央的政策安排,深合区是一项创新性的特殊安排,所以在《总体方案》第二十六条,法治保障部分就规定:“充分发挥‘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在遵循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前提下,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研究制定合作条例,为合作区长远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用足用好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允许珠海立足合作区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加强粤澳司法交流协作,建立完善国际商事审判,仲裁、调解等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强化拓展横琴新区法院职能和作用,为合作区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简而言之,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前提,私法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公法为创新性的内地规则,注重民商事争议解决。可见,《总体方案》已为消除两地的法律差异提出明确的大方向和基本原则,接下来较为关键的就是在“共商”和“共建”的前提下,珠澳两地政府为深合区的法律规範进行协同立法。
事实上,法律的设置及制订应更多地回应社会需要,既然深合区作为澳门产业适度多元发展的新空间,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家园,为免深合区所实行的制度规则与澳门现行制度截然不同而导致澳门居民产生不适感,在《总体方案》中民商事规定的立法方向都是稍为偏重于澳门一方,如“衔接澳门,向国际规则接轨”,相信这都有利于澳门居民和澳资企业走进深合区发展和居住。
话虽如此,深合区的协同立法亦不代表将澳门的法律直接过户,法律制度本身就具有强烈的地域性,是建立在当地的历史背景和经济文化,反映当地人的生存样式,直接适用就很大机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况且现时澳门法律制度存有滞后的地方,内容覆盖面较窄,尤其是涉及深合区的重要四大产业发展中高新科技、金融领域方面的法律规範还是缺少,不利于相关产业发展。
衔接规则就是将两地法律的不同点,并尝试从不同点取得共识,构建出一套新的规则,相关的法律规範应以双方法律权益保护的共同价值为基础,但推动立法工作并非一朝一夕可达到。深合区建设的推进却已无法逆转,两地居民交流日益加深,涉及两地的法律案件亦随之增多,故对两地的法律谘询需求越来越大。因此,在协同立法的过程中需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可先加深两地居民对两地生活和工作相关的法律认知,特别是关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物权、合同、婚姻及继承制度等民商事法律,而日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首批“一案两答,珠澳民商事对读案例”作出一个良好示範,不单可加强居民和企业的法治意识,亦可缩小两地的法治差异,从而达至法律效果的统一,以及为订定统一的法治标準找出两地法律中的最大公约数;另一方面,对于深合区建设,可抱“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对面新事物在实践过程中,可採用试点探索的方法,试点大胆探索,取得经验再推定,作渐进式改革,在协同立法方面可採用“政策先行,法规跟进”的方式,就如同近日正式落实的“澳车北上”政策,有关概念并不是始于今天,在二○一九年二月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正式提出相关政策,其后制订各项措施以达至实现有关政策,包括“免担保”、车辆保险等效先认,甚至快将公布的驾照互认等;因此,可为深合区的重大事项或产业两地协同立法构建具指导性方向的政策纲要法又或示範规则,再为实现相关政策而按自身考量制订法律法规以作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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