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重新检视职位设置的需要

2023-01-25 3211 朱光潜 澳门日报

 有关注公务员福利的立法议员以往不时提出书面质询,职务主管十多年来的附加报酬亦没有调整,质询当局何时调整相关金额。对于职务主管的职位,他表示,很多公共部门按第86/89/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动设立了职务主管职位,但十多年来相关职位的附加报酬并没有得到调整。某些情况下,这些被推荐担任职务主管的人,面对工作情况的複杂性及重大责任,就如同担任了处长的工作,因此,职务主管现时报酬金额已不合时宜,期望特区政府考虑调整相关金额。

 对于职务主管这一职位,笔者特意请教过一些公务员的朋友,原来在政府架构的职位中,在主管级别中除了厅长、处长外,部门领导亦可因应工作量及複杂性,可委任一些工作人员作为职务主管,他们每月可取得多五十点作为额外报酬,其职责主要是担任协调和管理工作的职务,但并不具有一般主管的权利和义务,如他们的额外报酬五十点并不计算在假期津贴和圣诞津贴内(俗称第十三个月及十四个月粮),以及他们亦不可参加一些供主管修读的培训课程,然而,他们不似一般主管,仍然可享有因加班工作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至于职务主管是否应该增加报酬金额的问题,笔者的公务员朋友也认为,职务主管现时面对工作的情况越来越複杂和负有越来越大的责任,而且鉴于职务主管的职位十多年来的附加报酬亦没有调整,特区政府着实应考虑调整他们的报酬金额。然而,笔者却认为,特区政府在考虑调整职务主管的报酬金额前,各部门在设置职务主管时需要作更多的考虑,因为倘若如上述议员所言,担任职务主管的人员面对的工作情况複杂性及重大责任,就如同担任了主管的工作,那么长远而言,只会引起更多的“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将会引致不公平的现象和严重影响公务人员士气。

 在一些政府部门中,可能很多时是在主管官职缺乏空缺及工作量增加的情况下,部门会推荐一些工作人员担任职务主管,以协助部门领导和主管分担管理的工作,情况较普遍的是如在一个厅级没有下设处级的部门,厅长便需委任一至两名职务主管,以协助其管理部门的工作;另外一些情形是一个处级部门,由于人员太多,动辄二、三十人,因而亦需委任一至两名职务主管协助处长的管理工作。对于这些情况,从公共管理的理论分析,笔者建议这些部门应尽量透过组织架构的调整,才是较为彻底的解决办法。如前者可透过重组设立一至两个处级部门,后者亦可将处级升格为厅级,再下设处级部门,又或将一个处级部门分拆为两个或多个处级部门等。最后,倘若特区政府有关部门认为职务主管仍然有保留的需要,笔者亦建议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对职务主管设立的目的、作用,以及职责範围重新作出清晰的界定。如职务主管设立的目的是否作为人员晋升主管前的踏脚石,倘若是,那么是否代表每个部门都应设立有关职位?倘若不是,那么职务主管与一般主管的职责範围和权利义务的具体分别是甚么?相信这样,才可对担任职务主管的人员有较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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