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武器制度修法看涉外法治建设

2023-09-23 3326 蒋友柏 澳门日报

 习近平主席曾指出,“要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係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等法律制度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加快涉外法治建设、完善涉外法律体系的意志。

 目前,澳门《77/99/M号法令》实施多年,特区政府因应社会变化和实际需要,对有关制度进行完善,并提出《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法案,值得讚赏。笔者认为,法案中涉及领事的内容,仍有优化的空间。

 一、在申请准照方面。由于法案指出“所有准照及许可均以个人身份给予”。换言之,是由领馆馆长或某个领事官员持有准照。笔者建议法案可考虑具体订明,领事官员需通过其领事机构名义(非官员个人名义)进行申请。此外,亦可要求领事官员在离任时将准照交回特区政府,或由政府做好恆常跟进以作出废止或宣告失效。

 二、武器的使用範围。笔者建议,法案可参考内地省外办对领事馆的武器不能在领馆和官邸之外佩戴和使用的规定,订明武器仅限于总领事馆和总领事官邸範围内使用。

 三、驻澳机构,是否包括馆舍在港,但领区包括澳门的总领事馆,以及是否包括设在澳门的名誉领事馆。笔者认为,武器的目的,在于保护馆舍、馆舍内的人员,以及领馆的正常业务运作。考虑到名誉领事馆并无实质性的日常业务,因此笔者建议法案可订明申请对象,为馆舍位于澳门的总领事馆。

 四、在外事文书用词上,一般不使用“外交或领事代表成员”的表述。笔者建议法案考虑使用“外交代表”、“外交人员”、“领事官员”或“领馆人员”等专有名词,例如可以写作为“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虽然在后续的具体手续上,可以对上述内容另作规定,但考虑到领事机构和官员没有遵守非条约、非法律性质文件的义务,所以希望政府能通过完善上述条文,为政府和公署妥善处理对外事务,提供更加坚实的法理依据。此外,本澳还有不少分布在各个範畴的法律文本中有涉外、涉领的内容,笔者盼特区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逐步完善本澳的涉外法律体系。

 林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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