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堕胎政客锲而不捨追杀堕胎权
2022-07-18 1538 韩邦庆 澳门日报
到了第二孕期的四至六个月,政府可以规管堕胎程序,但目的是为了保障母亲健康而不是保护胎儿生命。在第二或第三期,堕胎都可受规管,甚至被禁止。但法庭干预所持的理由,只能够是为母亲的生命或健康着想。法庭又把堕胎权列为基本权利,规定法庭在评估对堕胎(权利)法律进行挑战的官司时,必须用美国最严格的司法审查水平来评估。
最高法院当年对罗案的判决,是美国历史上其中一次最具争议的判决,被法律界一些人批评。有支持堕胎权的人对此不满,认为该案判决虽然正确,但路子是错的;也有人认为还未争取得够。例如,把此案置于民权法而非更广泛的人权法框架之内。
反堕胎政客与活动人士一直想推翻此判决。一九九二年,最高法院在审理有人挑战宾州十年前通过的、控制堕胎法其中五个条款的“家计会诉凯西案”时,以五对四票维持一九七三年罗案中女性有堕胎权的判决(条件是手术必须在胎儿离开子宫后可自行存活期之前做)。然而法案内的一些细节,如严格审查标準则被取消,孕期考虑亦有弹性。宾州控制堕胎法受挑战的原条款,包括规定要知会胎儿的父亲,未成年者要得父或母批准等。
今年六月二十四日,在一宗“多布斯诉妇女健康组织”的官司中,最高法院推翻了“罗诉案”判决的赋权,其所持理由:一、堕胎权并不深深植根于这个国家的历史或传统;二、没有考虑到一八六八年通过的一条“正当程序条款”所赋予的权利——该法例在罗案之前所立,在美国法律中可谓闻所未闻。明显是条殭尸法,被人从故纸中找出来,以“技术性问题”,“活用”来打官司。
(推翻堕胎权对美司法伤害巨大 · 二)
沈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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