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学者:最高法院法理学的自杀

2022-07-14 4467 王若皓 澳门日报

 近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美国妇女行使了半世纪的堕胎权,在民间和国际引起哄动,但美国法律界人士对此案的看法,远超妇女权益被践踏的担忧,直言此判决在司法含义上非常“大镬”。

 六月二十五日《彭博舆论》刊出了哈佛大学法律教授挪亚 · 菲尔德曼的评论文章:“终结‘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是最高法院法律基本原理/法理学的自杀”,是法庭历史上最糟糕的判决之一。在阐述这次推翻美国妇女堕胎权的判决的影响之前,我们先认识一下“罗诉韦德案”的来龙去脉。

 一九六九年,一名白人妇女沃尔玛 · 麦科维(法庭为保护其私隐,给了她一个化名“

 珍 · 罗”。美国法庭通常给男事主用“约翰 · 罗”,女事主用“珍 · 罗”的化名,来保护诉讼人)怀上第三胎。她想堕胎,但是在她所居住的得州,堕胎是非法的——除非必须要这样做才能挽救母亲的生命。她的两位女律师代表她入稟美国联邦法院,控告得州地方检查官亨利 · 韦德,指得州的堕胎法是违宪的。结果,北得州区美国地方法院判她胜诉,宣布得州的堕胎法例违宪。其后,上诉官司打到最高法院。

 一九七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最高法院以七比二票维持原判,称美国宪法第十四修订案的“适当程序条款”,赋予基本的私隐权,保障一名怀孕妇女的堕胎权。法庭同时坚持堕胎权并非绝对,必须衡量政府在保障妇女健康及家长生活之间的利益,求取平衡。法庭于是用孕期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作为所有堕胎手术的规管基础。在第一期,即怀孕三个月内(可去到第十五周)政府完全不能管控堕胎,只能规定手术要由持牌医生进行。

 (推翻堕胎权对美司法伤害巨大 · 一)

 沈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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